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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民政工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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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4-04-05 18: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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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民政工作要点

2014年全市民政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统领,以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为抓手,以落实《民政事业改革发展纲要》、全面深化民政事业改革为主题,以高标准设计、大尺度推进、深层次突破为总要求,力争在创新社会治理、发展养老服务业、保障基本民生、理顺民政体制机制、加强民政队伍建设方面取得新突破,为民政工作转型发展、顺利实现“四化”目标打下坚实基础,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首都人民福祉做出更大贡献。
一、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巩固教育实践活动成果
1.学习宣传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和市委要求,把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作为头等大事,在全市民政系统掀起学习宣传三中全会的热潮。各级领导班子全员参与理论中心组学习,率先把全会精神学懂、学深、学透,带头把精神贯穿到民政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各区县、各部门举办专题学习班、报告会,分期分批把干部轮训一遍,帮助广大党员深刻领会三中全会对民政工作的新要求和新部署。坚持用党的最新理论统一思想、凝聚共识,指导首都民政事业改革实践和创新发展。开展专题宣传活动,多层次、多角度宣传全会精神和民政工作的生动实践。
2.将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到民政工作中。《纲要》的基本思路与三中全会的精神高度契合。贯彻三中全会精神,必须抓好《纲要》的落实,做到高标准设计、大尺度推进、深层次突破。市民政局成立改革领导小组,统筹推进民政事业改革。高标准设计就是按照建首善、创一流的要求谋划和设计民政改革,让首都民政在发展理念、制度设计、保障水平、基础设施等方面处于全国领先水平,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大尺度推进就是以养老服务、社会救助、社区建设、社会组织培育和管理等为改革重点,力争两三年之内取得重大进展,实现跨越发展,让民政整体面貌有一个全新的变化。深层次突破就是要紧紧抓住思想观念、体制机制等障碍,抓住制约民政事业发展的瓶颈性问题,迎难而上,攻坚克难,用钉钉子精神不断破解制约民政事业发展难题。
3.巩固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落实《市民政局领导班子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方案》,制定和出台相关规章制度,形成一批反对“四风”、改进为民服务的长效机制,让群众看见和感受到教育实践活动的成效。市民政局发挥好指导作用,总结教育实践活动经验做法,指导区县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各区县民政部门以开展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整改作风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展现民政部门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
二、创新社会治理体制
4.研究筹备第六次城市管理工作会议。适应现代化大都市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固化街道管理体制改革和社区建设经验做法,研究筹备召开市第六次城市管理工作会议。制定《关于加强街道办事处建设的意见》,进一步明确街道办事处职能定位,理顺街道办事处与社区居委会关系。
5.推广社区(村)自治模式。在城市全面推广社区“参与式协商”自治模式,所有社区全部建立“议事厅”,健全社区社情民意收集、协商议事办理及监督评议机制,实现基层民主协商制度化。深化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在农村推广村级重大事项民主决策“票决制”自治模式,用制度保障村民参与管理和监督的民主权利。
6.开展社区管理服务创新试点。制定《关于推进网格化基本社会服务管理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在东城区开展综合性试点,在现有网格基础上加载民政社会服务内容,为群众提供精细化、个性化的服务。完善96156后台服务支撑体系,打造社区服务品牌。出台《社区星级评定规范》地方标准,开展社区星级评定。指导东城区和朝阳区创建全国社区管理服务创新实验区,从每个区县选择1-2个街道开展市级社区管理服务创新实验街道试点。
7.开展社区服务中心社会化运营改革试点。通过购买服务方式,选取2家区县社区服务中心和部分街道(乡镇)社区服务中心,委托社会力量运营管理。
8.出台全市社会组织改革发展意见。及时跟踪国家层面制定发展社会组织相关政策文件进度,出台《关于改革和创新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加快形成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的意见》。按照“宽审批、重扶持、严监管”的思路,改革社会组织登记、培育和监督制度,推进社会组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抓好全国社会组织示范区创建工作。
9.建立社会组织工作协调机构。成立市社会组织改革联席会和社会组织联合会,重组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专家委员会,加强社会组织发展战略研究和宏观规划,统筹协调全市社会组织改革发展。成立社会组织研修学院,加强对社会组织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开展社会组织人才招聘工作。
10.改革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出台《市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办法》。开展非公募基金会、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权限下放试点,探索取消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的登记审批。制定《市境外非政府组织登记管理办法》。
11.加快政府职能转移。配合财政部门出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公布具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社会组织目录,建立“政府转移、民间承接”的常态化工作机制。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成立社会组织培育孵化中心,提升改造社区服务协会、社会工作者协会、养老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民政部门职能转移,建立星级评定、人员培训、数据统计等事务性工作转移、承接、考核机制。
12.加强社会组织综合监管。明确政府部门的职责分工,完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相结合的社会组织监管机制,建立全市统一的社会组织信息发布平台,社会组织信息全部网上公开,完善第三方评估制度,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加大执法清理力度,畅通社会组织退出机制。
13.完善社会工作发展政策。出台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办法、社会工作岗位开发和薪酬待遇指导标准、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等政策,推动建立市区两级民政部门社会工作机构。制定社会工作员考试和高级社工师评定办法。
14.大力开发社工岗位。落实《关于加强民政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在民政服务机构规范配备专业社工,总结推广社工提升服务经验模式。建立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和社会工作战略发展专家智库。
15.深化“三社联动”。深化服务民生行动,加大社会救助、优抚、慈善、社团等部门统筹力度,搭建困难群众需求与专业服务组织对接平台,举办老年照料、单亲家庭儿童、困难优抚对象、残疾职工、低保对象服务专项洽谈会,通过政府购买、慈善捐助、志愿服务等方式,畅通社会组织、企业、个人参与渠道和途径。采取“一助一”的形式,重点支持30个专业社工机构助推300个社区社会组织发展,建立社区、社会组织、专业社工联动服务机制,在社区开展福利慈善、防灾减灾、环境保护、矛盾调解等服务。
三、加快养老服务社会化产业化发展
16.落实两个《意见》和一个《实施办法》。落实国务院和市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和养老机构建设实施办法,将文件内容细化分解为150项具体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
17.理顺老龄委工作体制。将市老龄办和市老龄协会职责分离,强化市老龄委及其办公室的统筹协调职能,召开老龄委全会,督促各部门及区县政府制定落实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理顺区县老龄事业管理体制,将各区县老龄工作统一划归区县民政局管理。
18.抓好养老综合改革试点区建设。申报和创建国家级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联合市级相关部门与试点区在财政、金融、用地、税费、人才、技术及服务模式等方面,制定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开展先行先试。
19.修订《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依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结合北京实际,完成《条例》修订,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和产业提供法律保障。制定落实国家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相关配套政策。
20.推进养老照料中心建设。按照“抓中间、带两头”的发展思路,通过改扩建或新建等方式,建设80个街道(乡镇)养老照料中心,强化其在整个养老体系中的枢纽作用和对社区的辐射带动作用,采用多元化的运营管理方式,面向社区老年人提供服务。
21.深化公建(办)养老机构社会化改革。按照“盘活存量、规范增量”的原则,完善公办养老机构管理体制,出台《加快推进公办养老机构体制改革的意见》、《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办法》,将具备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政府新建养老机构全部实现社会化运营。建立公办养老机构入住准入标准,出台养老机构指导价。
22.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居家养老服务。调动社会力量建立一批小型社区养老机构,扶持有专业规模的养老服务商开展连锁经营,就近提供全托和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机构、社区和居家养老资源共享、融合发展。
23.加快养老产业发展。指导和支持市老龄产业协会统筹发展北京养老产业,制定养老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探索设立养老产业发展基金,为养老服务企业提供经营政策支持,重点扶持老年生活照料、产品配送、生活用品、医疗健康等服务产业。
24.探索医养结合模式。加强养老设施与医疗、社区资源结合,实行多向转诊。充分利用养老机构内设或周边医疗资源,保证机构内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求。支持养老机构投资主体举办老年康复护理院,解决病障老年人护理问题。
25.推广养老服务券变卡。在海淀区试点工作基础上,在全市推广养老(助残)服务券变卡,逐步拓展乘车、入园、银行借记等功能,实现养老服务“一卡通”。
26.发展养老护理队伍。成立培养教育基地,培育持证专业护理人员和专业管理人员,建立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认证、持证上岗制度,推进薪酬与技术等级、从业年限挂钩。
27.出台特殊老年群体福利政策。实行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和资格认定,有针对性地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制定失独或无子女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担保政策。
四、完善社会救助体系
28.落实加强社会救助工作意见。贯彻落实中央及市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成立专项督查组,对区县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29.推进社会救助城乡统筹。加大中央和市级补助资金对生态涵养区支持力度,加快实现全市低保标准城乡一致。调整提高低保标准,全市农村低保最低标准占城市低保标准的比例提高到85%以上。
30.完善社会救助政策。优化低保标准测算方法,完善动态调整机制。规范和统筹城乡低保分类救助制度,进一步提高救助的针对性。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研究制定“支出型”贫困救助办法。制定城市“三无”人员救助政策。提高征地超转人员生活保障水平,推进与农转非劳动力养老待遇统筹。
31.推进核对机制建设。建立市、区县、街道(乡镇)三级核对运行机制,实现核对平台部门信息数据对接,推进跨地区信息共享,逐步建立个人收入财产和居民信用信息数据库。完善低保申请、审批、公示、发放等程序,推进低保信息公开,健全第三方评估制度,提高社会救助制度精准化、规范化水平。
32.创新救助接济工作机制。落实《关于推进全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社会化的实施意见》,扩大救助工作社会参与,打破流浪精神病人统一由市定点医院救助模式,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规范来京上访人员服务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加大法制宣传和心理疏导,促进人性化、亲情化服务。
五、大力发展社会福利事业
33.完善困境儿童保障。探索建立困境儿童生活津贴分类保障制度。设立“婴儿安全岛”,建立弃婴主动救治和保障机制。将民办儿童慈善机构纳入政府监管范围,创新民间公益慈善组织参与儿童福利服务机制。加强儿童福利机构规划建设,加快推进市属机构改造和区属机构选址建设工作。
34.推进福利企业改革。完成市属福利企业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组建现代福利企业,成立民政福利企业集团。制定《福利企业管理办法》,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建设福利企业孵化园,搭建福利企业孵化、产品推介和人才引进平台,建立与大中型国有企业对口帮扶机制。
35.理顺慈善事业管理体制。出台《市促进慈善事业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和落实办法。实现市慈善协会向基金会转型,首都慈善公益联合会履行行业协会职责。分类培育资助型、运作型、支持型慈善组织,推动慈善组织分工合作,提升专业化水平。
36.创新慈善参与方式。探索新型慈善参与模式,从捐款捐物向捐服务拓展,建立企业家和知名人士参与慈善的激励机制。搭建慈善供需对接平台,实现慈善捐赠与政府救助的有效衔接。创新慈善超市运作模式,推进捐赠物资再生加工技术成果转化。
37.健全应急救援机制。成立市突发事件应急救助指挥部、市减灾委及减灾办,制定防灾减灾中长期规划,构建综合防灾减灾管理机制。建立涵盖灾情预警、灾情报送、救灾储备及捐赠管理等内容,全市统一的救灾应急指挥信息平台。加快市级救灾物资中心储备库和密云、延庆分库建设。
38.推进社区防灾减灾。出台《推进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意见》。协同社会公益组织建设社区救援队伍,制定家庭应急储备物资清单,指导居民自觉配备救援包。创建50个国家级和150个市级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在农户自主自愿前提下,在郊区县全面推行农村住房保险。
39.提升双拥优抚水平。完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推进医疗费用实时结算。提高抚恤补助、义务兵优待金标准,将烈士褒扬金标准调整到上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拓展光荣院社会化养老服务功能。创新双拥内容和形式,推进双拥工作制度化。
40.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出台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创新更加适应岗位需求的培训方式,建立就业情况跟踪机制,探索退役士兵就业扶持政策,提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率。
41.创新军休服务管理模式。出台《市军队离退休干部接收和服务管理工作规则》,明确军休干部接收条件和服务管理规范。整合社会资源,加强军休社区与居民社区融合,推进军休服务社会化、信息化、人性化。提升军休活动中心、军供站使用效率。
六、提升民政社会事务服务
42.优化街道办事处设置。适应城镇化进程和辖区经济社会发展,调整街道办事处设置及规模,推动条件成熟的地区办事处向街道办事处转制。开展省级边界矛盾纠纷排查和第三轮区县行政区域界线联检工作,推进平安边界建设。
43.完善婚姻登记管理服务。将涉外、涉华侨、涉港澳台婚姻登记下放区县办理,推动本市居民婚姻登记打破户籍界限就近办理。研究并适时免征婚姻登记证书工本费。婚姻登记机关引入公益性婚姻家庭辅导服务。推动与人民法院数据共享,建成完整的离婚数据库。
44.推广生态安葬方式。按照“墓区园林化、墓体小型化”的要求,在八宝山革命公墓规划建设全市示范性生态墓园,向全市推广生态节地安葬方式,非生态化的新建公墓一律不予审批。出台本市贯彻中央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加大骨灰撒海补贴力度,出台《市殡葬设施专项规划》和《市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办法》。
45.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落实《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出台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等配套政策,全面开展社会举荐和社会评审团工作。修订《<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利用电视台、广播、网络等媒体,推出一批见义勇为公益广告。
七、加强民政机构和队伍建设
46.优化市局机构设置。落实国务院和市政府深化机构改革要求,修订民政部门“三定”方案,明确职能任务,优化机构设置。推进市局机关内设机构调整,成立规划建设处和社工人才管理处,整合职能相近处室,增加重点职能处室人员力量。制定《市属民政事业单位的改革方案》,实施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机构改革,将市社会福利处、市殡葬处纳入中心作为内设处室,减少层级,实现扁平化管理。整合市属福利院,引入市场价格机制,合理调整收费标准,逐步核减财政投入。
47.加强组织和人才建设。筹备召开市局第三次党员代表大会,开展党委和纪委换届选举,调整和理顺基层党组织设置。分类实施选任制和委任制选拔方式,强化党委、主管领导和组织部门在干部任用中的权重和干部考察识别责任。安排年轻干部到基层、艰苦岗位锻炼,增加跨部门、跨领域交流干部比例。健全组织人事、工资信息管理数据库。依托“职工之家”,开展丰富多彩的职工活动。完成局团委换届选举。创新学习活动方式,为离退休干部发挥余热搭建平台。建立职业资格制度,加强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壮大民政领域各类专业人才队伍。
48.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向二级单位派驻纪委书记,设立纪检部门,在局纪委的统一领导下履行监督职责。聚焦党风廉政和队伍建设,强化巡视组职能,完善巡视工作机制。建立审计情况通报、整改落实与考核评优挂钩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强化事前、事中和审计整改的后续监督,将市局系统及市级拨付区县的民政专项资金全部纳入审计范围。重点加强对“三公”经费及会议费、培训费的审计。
八、理顺基层民政体制机制
49.资金重点投向基层。统筹规划、重新整合市区两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分配使用,公益金主要投向区县和基层,集中建设一批实用、示范性的养老、救助、社区服务等项目。通过费随事转的方式,加大对基层民政工作经费投入。
50.理顺基层机构设置。制定《加强首都基层民政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出台区县民政机构设置指导目录,明确必设和选设内部机构,强化社会治理职责,确保全市相对统一、上下一致。强化社保所民政工作职能,采取加挂牌子等方式,明确街道(乡镇)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机构。
51.多渠道充实基层力量。根据民政工作量、服务对象等因素,按比例配齐配强街道(乡镇)专职民政干部。研究统一招录社区工作者,优先充实到街道(乡镇)从事民政事务。统筹设置民政公益岗位,整合基层老龄、社会救助等工作队伍,提升人员素质。
52.加强市区互动交流。落实对口联系区县制度,每季度召开区县局长座谈会,及时了解工作进展及存在困难。召开专题现场会,总结推广区县创新经验做法。推进市区两级干部挂职锻炼和交流任职,将区县民政工作人员和街道(乡镇)主管领导纳入市局教育培训体系,形成全市民政“一盘棋”格局。
53.推进 “一区一品”建设。加快制定成熟的创建方案,一季度实现市区合作协议全覆盖,统筹市区两级资源,共同打造区县民政特色品牌。
54.建立绩效考核结果通报制度。完善区县民政工作绩效考核管理体系,向区县委、政府通报绩效考核结果,对排名末尾的区县,由市领导带队进行重点督查。
九、强化民政事业保障能力
55.推进财务管理体制改革。全面开展资产清查,配合相关部门建立民政事业经费科学增长机制。加强民政经费规范管理,推进财务体制改革,执行新的财务审批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控制规范制度。在保障基本业务经费基础上,将预算资金向突破性、创新性重点业务倾斜,提高预算管理科学化水平。
56.推进基础设施建设体制改革。编制《全市民政公共服务设施规划(2014—2020年)》,统一规划市区两级基础设施,对市级所有民政服务设施建设项目进行归口管理、统一实施。开工建设第二儿童福利院、南城养老院、市级救助管理总站、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等项目。
57.加强调研和立法执法工作。开展民政事业“十三五”规划前期调研,建设民政研究基地和民生智库,建立经常性、常态化调研制度。推进老年人权益保障、福利企业、见义勇为权益保障、婚姻登记管理等领域法规规章的制定及修订,开展社会救助、养老机构管理、社会组织、殡葬管理等领域立法调研工作。制定加强民政执法监察工作意见,依托热线、微博、网站等载体,拓展执法信息渠道,规范执法办理程序,加强区县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
58.创新民政宣传方式。加大民政业务网络宣传和信息公开力度,加强民政舆情的分析研判,建立新闻发布授权、内容审核和全员参与制度,各区县普遍建立民政信息网及官方微博,实现动态信息发布、民政知识普及、政民互动交流。
59.推进民政信息化、标准化改革。依托“数字民政”工程,建成使用民政对象数据资源库、移动办公平台,完成民政社会公共服务平台、应急救助指挥中心建设立项,实现数据共享、便捷服务。推进民政重点领域地方行业标准建设。
60.做好信访和安全稳定工作。落实领导包案和领导干部接访制度,完善网上受理信访、“三师”助访制度,实现信访秩序持续好转。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定期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确保不发生一起重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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