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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教育讲座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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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2-12-20 05:33:00
  • 发布者:吾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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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教育讲座教案
遵纪守法,做合格公民
教学目的
●了解防止爱滋病和禁毒的相关政策、法规和法律;
●培养学生分辨是非,拒绝和抵制不良行为的能力;
●培养学生树立明确的法制观念和负责任的生活态度。
教学重点
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培养学生拒绝和抵制不良行为的能力
教学难点
培养学生拒绝和抵制不良行为的能力
课前准备
收集资料准备案例:以组为单位提前一周收集“我国防治爱滋病和禁毒的相关政策、法规与法律”以及《中小学生行为规范》相关条例,准备一个相关的小案例以及这个案例给你们的启示。
成果展示
课前布置学生收集“我国防治爱滋病和禁毒的相关政策、法规与法律”以及《中小学生行为规范》相关条例。
以组为单位,展示他们收集到的法律法规,并讲述一个相关的小故事(要求真实)以及由此得到的启示。
教学过程
案例一 一次,小张在营业性D厅吸毒,被同学小王发现。小王劝说小张不要吸毒,小张不但不听,还引诱小王也吸毒。小王见劝说无效,就说:“你吸,我告诉老师去”小张怕小王告发,就将小王骗至厕所,用水果刀强迫小王与他一起吸毒,小王很害怕…………
[问题一]小张、小王的行为有没有违反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如有,违反了哪条?
[教师小结]
小张的行为违反了《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第32条“遵守国家法律,不做法律禁止的事。”和第37条“珍爱生命,不吸烟,不喝酒,不滥用药物,拒绝毒品。不参加各种名目的非法组织,不参加非法活动。”
[问题二]小张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教师小结]
吸毒是违法行为。
引诱、教唆、强迫他人吸毒属于犯罪行为。
《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规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毒品的,从重处罚
[问题三]如果你是小王,你怎么办?
(可以请两位同学接着演下去,也可以用一句话回答。)
案例二 毒贩王某寒假约张某(初一学生,14岁)、李某(初一学生,13岁)从某县城到昆明旅游,返回前送给两人每人一个漂亮的旅行包。在归途中警察从张某和李某的旅行包中搜出海洛因共400克。
王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吗?从中你得到了哪些启示?
[教师小结]
王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构成犯罪。张某和李某由于贪图小利才不知不觉被贩毒分子所利用,他们也将受到相应的制裁。天上不会无故掉馅饼,小心不法分子的陷阱!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该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案例三 王某、杨某在放学回家路上捡到一包东西,经人辨认是毒品。在杨某建议下他们将毒品分了。王某想了想,将分得的毒品送到派出所,而杨某将毒品带回家藏起来。
[问题]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么?杨某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么?如果是你,你会怎么做?
[教师小结]
私藏、拾得并保存毒品等都属于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四 王某在自家承包的山坡上悄悄种植了一片罂栗、罂栗开花时,被儿子小王发现了。
王某的行为构成违法犯罪吗?如果你是小王,你怎么办?
[教师小结]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也是违法或犯罪行为。小王应首先劝说父亲在收获前即主动将罂栗铲除。
《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非法种植罂栗、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记忆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 种植罂栗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 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 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栗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栗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案例五 张欣(化名)今年33岁,婚后本有个幸福的家,但由于其几年前染上毒瘾,家庭便瓦解了。为了挣钱吸毒,张欣便从事“皮肉生意”。一次公安部门突袭黄赌毒窝点,面对突如其来的警察,卖淫女张欣慌忙称:“我是爱滋病患者!”经警放查证,张欣的话不假,她的确是本市25名爱滋病病毒感染者之一,并已使3名“好色之徒”染上爱滋病。
[问题]张欣的哪些行为属于犯罪行为?
[教师小结]
《爱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已知系爱滋病病人或感染者,有传播爱滋病行为的,引起爱滋病传播严重危险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增强法律意识
【教学目的】
1、培养学生基本法律意识,帮助学生树立守法观念和法律信仰。
2、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使他们懂得遵纪守法的道理,知道如何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
【会场布置】
1、用幻灯片打出标题。
2、将教室座位布置成矩形,让学生面对面地交流,有利于学生尽情地发表自己的感想。
【教学形式】
学生主持,由具体案例铺开,让学生参与讨论,发言,相互交流感想和学习体会。
【教学手段】
小组讨论,个别发言,教师总结。
【教学流程】
一、案例引出:
主持人宣读案例:
事情发生在某小区的住宅楼,这天正是星期日,三位初中生在四楼的楼道窗前嬉戏,甲失手将乙推出窗外,重重地从高达20米的四楼摔了下来。当时乙的脸色铁青,血从鼻孔、耳孔直往外淌。后来,乙被市医院急救车救走。
二、学生讨论:
(用幻灯片打出问题1:甲失手打伤乙,算不算违法?)
学生:我认为甲是不小心把乙碰下去的,不是故意的,所以不能算是违法;
学生:不对,如果说甲不违法的话,那乙的受伤岂不是没有人负责了吗?
学生:我也认为不应该因为不是故意的,就不违法,那这样的话,打伤了人,只要说不是故意的,不都可以逃脱法律了吗?
学生:我觉得虽说甲不是故意推乙下去的,但他的行为已经造成了对乙的严重伤害,所以他是违法行为。
学生:我想这是一个非常严肃的法律问题,从法律的角度而言,伤害了他人的合法的人身权利,并且达到了法律所规定的程度,就会构成违法,不管你是有意还是无意。
老师:有没有构成一定的社会危害程度是确定是否违法犯罪的重要依据。比如两人开玩笑,你打我一下,我打你一下,没什么伤害,不是违法,但如果其中一人不注意打到另一人的眼睛上,把眼睛打坏了,达到伤残的程度,那他就是违法了,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所以案例中的甲造成了乙从楼上摔下严重受伤,显然违法了。
主持人:乙经医院的全力抢救,虽然脱离了危险,但仍被医疗鉴定部门确定为重伤,我再请问同学们:(用幻灯片打出问题2:甲违反了什么法?)
学生:他犯了伤害罪。
学生:他的行为造成了乙的严重受伤,所以他侵犯了乙的人身权利。
老师:同学们说得很对。其实在法律上,违法行为还分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两种类型,他们的区分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但有一点是肯定的,那就是严重违法行为对人或社会造成的危害比一般违法行为大。所以甲的失手造成了对乙的严重伤害,他的行为已构成了严重违法,也就是俗称的犯罪。甲违反了《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
主持人:接着幻灯片打出第3个问题:你认为案例中的甲应得到怎么的法律惩罚?
学生根据自己对案件的理解和情感的投入,各抒已见,有说罚款的,有说判刑的。
老师:同学们,你们可知道,确定一个人有没有犯罪,犯了什么罪,以及应该受到怎样的制裁,不是凭感情用事,也不是一个人说了算的,在法律上,都有明确的条文作为依据。
根据《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主持人:幻灯片打出第4个问题:从这个案例中,你能够获得哪些启示?
学生:我学到了很多法律知识,知道违法和犯罪的区别。
学生:我知道一个人做错了事,即使是无意的,只要对别人造成了伤害,就是违法的,所以我以后要处事要慎重,不能做出伤害别人的事,因为伤害了别人,其实也是伤害了自己。
学生:我觉得我们以后不能再与同学随意玩笑,尤其是在楼梯、阳台、马路边、河边等一些危险的地方,因为一不注意,就会有意外发生,我们不能让这个意外毁了我们的一生。
四、教师小结:
同学们说得非常的好!是的,我们都是活泼好动的少年,爱玩是我们的天性,但我们在玩笑时,千万要注意安全,不要因为一时的冲动伤害了别人,也不能因为一时大意让别人伤害到自己,这样的后果是既触犯了法律,又造成了双方一辈子的痛苦。那将是多么惨痛的事啊!希望同学们从今天开始注意与同学和睦相处,玩笑时注意分寸,课间注意文明休息,别让那冲动的一瞬间成为悲剧的开始。另外,我们要多学法,时刻用法律约束自己的行为,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好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