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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市教委颁发的《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特制订《上海市七宝中学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第二章入学注册 第二条 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效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以旷课论。超过一个月不办理入学手续者,作自动放弃学籍处理。 第三条 在校学生每学期开学应准时到校办理缴费、注册手续,末按规定缴费者,不准注册,达到退学规定者,一律不准注册。 第三章成绩考核 第四条 各科的考试或考查应根据《课程标准》规定,采取笔试(开卷、闭卷)、口试、听力测试、实验、实际操作等形式。考试时间一般为90分钟,考试要注重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重视形成性评价、重视相对评价、绝对评价和个体内差异评价。 第五条 学生学业成绩,须有学期总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