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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法律知识考试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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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5-08-23 08: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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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含幼儿园)、职业学校
法律知识考试试卷
姓名: 考号: (满分100分,时间120分钟)
第一大题 第二大题 第三大题 第四大题 总分

一、 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30分)
1、____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A )
A.义务教育 B.中等教育
C.职业教育 D.高等教育

2、下列说法,哪一项是错误的? (C )
A.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确保我国司法机关坚持正确方向,实现司法公正的思想保障。
B.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我国一切立法活动的思想先导。
C.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文化、增强法制意识的价值指引。
D.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发展法学教育、繁荣法学研究的重要保障。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______。(C )
A.权利 B.义务
C.权利和义务 D.权力

4、下列选项中,哪一项不是制定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D )
A.合法性原则 B.公开性原则
C.民主性原则 D.客观性原则

5、下列选项中,哪一项不是副教授的基本职责。( C )
A.担任一门主干基础课或两门以上课程的讲授。
B.掌握本学科范围内的学术动态,参加学术活动并提出学术报告。
C.根据需要,指导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D.担任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6、乙某为了躲避持刀抢劫犯甲某的追赶,在一胡同拐弯处踹开一住户大门进入躲避,不幸将门后一老太太撞倒在地造成小腿骨折。乙某的行为属于______。( B)
A.正当防卫 B.紧急避险
C.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 D.意外事件
7、张某从邻居男孩小伟手中骗得房门钥匙一把,即作了模压并仿制,后还了钥匙。一日张某拿着仿制的钥匙去小伟家企图开门行窃,因钥匙仿制不准,未能得逞,准备回家加工后继续作案,此时被人抓获。张某的行为属于______。(C )
A.犯罪预备 B.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不构成犯罪

8、学校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____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D )
A.校长 B.学校负责人
C.有关直接责任人 D.学校负责人和有关直接责任人

9、仅依据当事人一方的行为,便可以使行为人与相对人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称为______。( C )
A.支配权 B.抗辩权
C.形成权 D.财产权

10、学校____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B )
A.可以 B.不得
C.特殊情况可以 D.经批准可以

11、铁路、公路、水上运输和联合运输中发生的诉讼,由负责查处该项纠纷的管理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种管辖属于_ _____。(B )
A.级别管辖  B.地域管辖
C.指定管辖  D..移送管辖

12、行政行为以受法律规范拘束程度为标准,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______。(C )
A.要式行政行为 B.抽象行政行为
C.裁量行政行为 D.依职权行政行为

13、下列选项中,法律未规定为不需要证明的事实为______ 。( )
A.众所周知的事实   B.推定的事实
C.预决的事实 D.对方当事人不否认的事实

14、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国务院有权制定和发布______ 。( B )
A.教育法律 B.教育行政法规
C.教育政府规章 D.教育单行条例

15、下列选项中,哪一项不是教育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D )
A.以人为本  B.合法行政
C.程序正当 D.高效便民
二、 判断题(每题2分,共10分)
1、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三项基本原则。( √ )
2、民办学校是由国家财政拨款以外的组织或个人设立的,由于其设立的主体有别于公办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ⅹ )
3、中小学教师资格由省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
4、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必须有相应的行政法律规范的存在,同时有相应的行政法律事实发生,两者缺一不可。(√ )
5、学校不得拒绝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学业成绩、在校表现等情况的请求。学校可不提供便利帮助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行驶此项知情权。( ⅹ )
三、简答题(每题5分,共30分)
1、学校的基本权利是什么?
学校的权利是指其在教育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利,既学校在教育活动中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并要求相对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它是为教育法所确认、设定或保护。学校的权利有以下三个基本方面:(1)从学校自身说,它是教育机构特有的基本的教育权,是学校成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前提。(2)从学校与国家机关的关系以及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所担负培养人才的任务角度,学校的教育权在许多方面是国家教育权的重要体现,在本质上是一种公共权利。(3)从学校与受教育者的关系角度,学校的教育权是在教育活动中与教育对象的一种管理、教育、教学的权利。
2、简述我国民法基本原则。
1、 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4、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5、公平原则6、公序良俗原则
3、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分别是什么?
我国公民的八大基本权利:
(1)政治权利和自由;2\(功宗教信仰自由;
(3)人身自由; (4)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权;
(5)社会经济权利;(6)文化教育权利;(7)妇女、老人、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8)保护华侨、归侨和侨誉的权利和利益。
我国公民的六大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4)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脓法纳税;(6)其他义务。
4、简述法的概念和特征。
法是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的,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者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称。
  (一)、法是为人们提供行为标准的社会规范
  法是为人们提供行为标准的社会规范,这是它的首要特征。由于具有这一特征,法才与上层建筑中的国家、军队和其他种种现象区别开来。
  (二)、法以国家政权意志的形式出现
  从法的产生和变动途径看,法是由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政权机关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的;从法的实施方式看,法是以国家政权的强制力为后盾来保证其实施的。
  (三)、法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
  1 法的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具有普遍性
  2 法的形式和分类具有明确性、肯定性
  (四)、法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
  从内容构成的角度看,法主要由规范性内容和非规范性内容构成,其中前者是主要的。而规范性内容(法的规则)中,权利和义务又是主要内容。这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又一重要
5、简述教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答:基本权利有: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署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基本义务有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6、简述教育法律责任的基本内容。
1.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法律责任
2.使用危险教育设施造成人员伤亡或死亡重大财产损失的法律责任
3.违反国家规定举办学校的法律责任
4.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法律责任
5.违法颁发学业、学位证书的法律责任
6.学校违法向学生收费的法律责任
7.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法律责任
8.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法律责任

四、论述题(30分)
请从以下两个题目中任选一题作答。
1、徐某某,男,1994年10月21日出生,聋哑人,学生。
徐某某是家中的独生子,由于受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对学习没有兴趣,经常逃学旷课,甚至与校外一些“混混”建立了关系。2010年9月17日晚上,徐某某向母亲赵某提出自己明天不想去上学了,赵某见儿子又想逃学,顿时怒火冲天,抬手就打了儿子两个嘴巴。当晚,徐某某趁赵某熟睡之际,将一包鼠药(毒鼠强)放进了赵某每天必喝的中药里,并从赵某的钱包里找到160元钱后到一网吧上网玩游戏。次日早上,赵某喝下掺有鼠药的中药后中毒死亡。徐某某回家得知其母死亡,便向其父承认是自己所为,并在其父带领下到派出所投案,交代了事情的全部经过。
(1)徐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吗?应当负刑事责任吗?请从法律、事实的角度详述。
(2)许某某能否减轻或免除处罚?
补充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法定的从轻情节有: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青少年学生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请结合实例,从诱因、对策等角度谈谈如何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
三、简答题(每题5分,共30分)
1、学校的基本权利是什么?
学校的权利是指其在教育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利,既学校在教育活动中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并要求相对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它是为教育法所确认、设定或保护。学校的权利有以下三个基本方面:(1)从学校自身说,它是教育机构特有的基本的教育权,是学校成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前提。(2)从学校与国家机关的关系以及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所担负培养人才的任务角度,学校的教育权在许多方面是国家教育权的重要体现,在本质上是一种公共权利。(3)从学校与受教育者的关系角度,学校的教育权是在教育活动中与教育对象的一种管理、教育、教学的权利。
2、简述我国民法基本原则。
1、 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4、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5、公平原则6、公序良俗原则
3、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分别是什么?
我国公民的八大基本权利:
(1)政治权利和自由;2\(功宗教信仰自由;
(3)人身自由; (4)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权;
(5)社会经济权利;(6)文化教育权利;(7)妇女、老人、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8)保护华侨、归侨和侨誉的权利和利益。
我国公民的六大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4)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脓法纳税;(6)其他义务。
4、简述法的概念和特征。
法是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的,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者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称。
  (一)、法是为人们提供行为标准的社会规范
  法是为人们提供行为标准的社会规范,这是它的首要特征。由于具有这一特征,法才与上层建筑中的国家、军队和其他种种现象区别开来。
  (二)、法以国家政权意志的形式出现
  从法的产生和变动途径看,法是由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政权机关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的;从法的实施方式看,法是以国家政权的强制力为后盾来保证其实施的。
  (三)、法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
  1 法的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具有普遍性
  2 法的形式和分类具有明确性、肯定性
  (四)、法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
  从内容构成的角度看,法主要由规范性内容和非规范性内容构成,其中前者是主要的。而规范性内容(法的规则)中,权利和义务又是主要内容。这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又一重要
5、简述教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答:基本权利有: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署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基本义务有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6、简述教育法律责任的基本内容。
1.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法律责任
2.使用危险教育设施造成人员伤亡或死亡重大财产损失的法律责任
3.违反国家规定举办学校的法律责任
4.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法律责任
5.违法颁发学业、学位证书的法律责任
6.学校违法向学生收费的法律责任
7.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法律责任
8.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法律责任

四、论述 (二选一,如全部作答以最高分计。)
徐某某,男,1994年10月21日出生,聋哑人,学生。
徐某某是家中的独生子,由于受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对学习没有兴趣,经常逃学旷课,甚至与校外一些“混混”建立了关系。2010年9月17日晚上,徐某某向母亲赵某提出自己明天不想去上学了,赵某见儿子又想逃学,顿时怒火冲天,抬手就打了儿子两个嘴巴。当晚,徐某某趁赵某熟睡之际,将一包鼠药(毒鼠强)放进了赵某每天必喝的中药里,并从赵某的钱包里找到160元钱后到一网吧上网玩游戏。次日早上,赵某喝下掺有鼠药的中药后中毒死亡。徐某某回家得知其母死亡,便向其父承认是自己所为,并在其父带领下到派出所投案,交代了事情的全部经过。
(1)徐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吗?应当负刑事责任吗?请从法律、事实的角度详述。
(2)许某某能否减轻或免除处罚?
答案
(1)、徐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徐某某故意以鼠药毒杀其母,致其死亡,该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显然应当受刑罚处罚,且徐某某时已年满15周岁,已达到刑法规定的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因而其故意杀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徐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徐某某属于聋哑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徐某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不能适用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