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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十六周岁以上十八周岁以下未成年人能否进入法庭听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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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十六周岁以上十八周岁以下未成年人能否进入法庭听审
作者:黄再青、方珺

[摘要]
法庭听审须知规定:年满十八周岁公民可凭身份证听审。

[关键字]
十六周岁以上 十八周岁以下 未成年人 听审

[正文]
去西湖区人民法院实践,最期待的莫过于可以亲临法庭审案现场听审,谁知竟遇上一条棘手的规定:年满十八周岁公民可凭身份证听审。而我们都未满十八周岁。
对于这条规定,我们忿忿不平,询问法院工作人员,他们对这个问题的解释是:十八岁以下公民即未成年人,年龄尚小,社会经验不足,心理承受能力较弱,无法过早接触社会阴暗面。而我的观点则是:现在的社会已逐步现代化、信息化,未成年人的心理年龄较生理年龄逐渐提高,逐渐成人化,比父母一辈更早接触社会,危险的青春期也提早了,信息化时代也为我们提供许多接触社会的机会,社会的阴暗面目见耳闻的不在少数,所以我们对于社会阴暗面所缺少的不是接触,而是对于社会阴暗面的认知能力和是非判断能力。其次,从小学就开始上政治课,从初中就或多或少地开始了解法律,我们缺少的是对法律更真实更感性的认识,而真实的法庭环境,幕前幕后的辛酸、懊悔和眼泪则提供我们一个更深一步了解法律,身临其境的机会。再者,未成年犯罪的增多正预示着未成年人对真实法庭的需求年龄已不满足于十八周岁。我认为,十六周岁以上十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也可以进入法庭听审。
法院是个神圣的地方。青少年接触法院的机会几乎为零。从我的调查和个人理解,这也许就是国家教育局关于未成年人教育的疏忽之处,法院可以成为未成年人学习法律的第二课堂。青少年接受知识,与老师的口头说教相比,更能接受实践和真实发生在我们身边的案例。
据网上查阅,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率呈上升趋势,且显现低龄化,九十年代末期与八十年代后期相比,犯罪年龄平均降低0.8岁。
[资料1] ①在石家庄市某职业技校就读的张某(男),因琐事与同学发生口角,遂纠集呼某等四人到该同学宿舍报复,却将与该同学同宿舍的苗某打伤,后张某、呼某等五人因故意伤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资料2] ②一个17岁的少年因争吵杀死女友。
[资料3]2003年,江苏省未成年人犯罪发案数3925人,比2002年的3563人上升了10.16%。进入21世纪,未成年人犯罪每年都呈10%以上的上升势头。2003年,江苏省未成年人犯罪发案数3925人,比2002年的3563人上升了10.16%。进入21世纪,未成年人犯罪每年都呈10%以上的上升势头。
诸如此类的案件还有很多,都是些未满十八岁少年所为。根据专家分析, 未年人犯罪具有以下特点:
一、发案数量大幅上升。
二、低龄化势头明显。
三、犯罪手段日益智能化,成人化。
第二、三点尤其引起我们的注意,随着物质条件的改观,信息传播渠道的宽泛,未成年人生理、心理早熟明显,过去发案年龄多在17岁~18岁,现在提前到15岁~16岁,甚至更早。社会不良环境对于青少年的影响日益加剧。未成年人自身素质不高,认知能力低,抵御能力差。现在的问题已说明不是我们无法接受社会阴暗面,而是我们所接受到的社会阴暗面要求我们对此有一个法律性的辨析。从听审须知的这项规定可知为什么发案数量大幅上升,在某个程度上因为未成年人不懂法律,为什么不懂法律?因为法律认为他们年龄太小,不应该懂,甚至否决了他们了解法律最直接的途径——听审,但社会的复杂多样化,使他们不得不遇上法律认为他们可知范围以外的事,俗话说“不知者无罪”,我在一个贴吧,看到这样一段话“如果一个已经年满十六岁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下杀人罪的话,应该如何量刑?”这显然说明许多未成年人对于法律还是个未知数。更有趣的是,有的未成年人认为减免或减轻刑罚就是减免一切刑罚而胡作非为,对法律和触犯法律的后果的认知并不全面也不深刻。如果那些懵懂的未成年人能亲眼见识法律的严格及冷酷,还有那些懊悔的泪水,也许就不会义气、感情用事而犯下那些懊悔终生的蠢事了。未成年人犯罪还有一种致命的盲从心理。这主要表现在某些共同犯罪中,一部分未成年人完全是在主犯的教唆、诱导、胁迫下,盲目地服从,在不知不觉中涉足犯罪。还有一部分未成年人则盲目效仿武侠小说、武打影片中帮派活动的形式,结伙进行犯罪活动。如果他们有较高的法律意识、法律素质,或者警觉性,也许就不会犯罪,害人害己并断送大好青春时光。并且,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以我所知,十六周岁以上就负完全的刑事责任了。而许多年满十六周岁十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对法律是一片空白。他们自以为拿着未成年的护身符就逍遥法外,待犯罪了,才遗憾自己不懂法。可见,对于16-18岁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人是否该知法,在法律本身就是矛盾的。相适应与犯罪低龄化和十六周岁以上就负完全的刑事责任,为了使未成年人知法、懂法、守法,有一个光明的前途,以消除法律矛盾,听审的规定应改为十六周岁以上十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也可以进入法庭听审。我以为,不仅法律上应该允许,还应该鼓励这个最危险年龄段的未成年人身临其境学习法律,帮助他们度过危险的青春期。
从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可以发现这些失足少年具有三个共同特点:
—、法制观念淡薄,犯罪具有偶发性和模仿性;
二、思维幼稚、偏激;
三、社会经历单纯,主观恶性不深。
显然,学校对青少年政治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不力,在德育教育、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培养上存在薄弱环节。这并不是学校教育力度不够大,而是较大力度重视、改革课堂教育,而不重视理论和实践结合。例如我们对政治课感到愈加反感的同时,却对真实的法庭充满向往和好奇。如果未成年人参与到法庭中,他们至少会看到犯罪的后果,而产生警觉。在处事时,也就会减少因一时愤怒而打人致死的未成年人常见的低级犯罪。还有例如,因父母生病无钱交高额医药费而盗窃,未遂而伤人致死的事件,这时法律是无情的,不仅要交高额罚款还要有有期徒刑。让未成年人参与真实法庭,不仅让他们了解部分法律,更重要的是让他们认识到法律的严苛.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比惩罚他们的罪行更重要、更艰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最好办法就是使未成年人的自身心理形成一道防线,为人处世前先考虑是否会触犯法律.为形成防线,在法律真实的课堂中,法庭教育可让你对犯罪后果有全面的了解,再让你自己思考应该如何做,而不是如普通课堂中,教师一个劲儿地告诉你应该如何做,使该年龄段的学生的叛逆心理作怪,效果适得其反。现在的社会生活五光十色,到处充满着诱惑和陷阱,对于尚未发育完全、涉世不深的未成年人,犯罪的诱因更多更复杂。这是一个值得家庭、学校和社会方方面面都高度关注的问题。而学校却舍弃了一条教育学生的最好途径。事实上,未成年人的九年义务教育已为十六周岁以上十八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提供良好的理论基础和他们进入到真实法律课堂的心理准备,这是一个良好的机会。我提议,学校甚至可以联系法院,将其作为法律教育基地。
加强控制未成年人犯罪势在必行,加强未成年人法律意识教育迫在眉睫,给十六周岁以上十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一个法律教育的新课堂,修改这项规定,并非如法院相关人员所说,而是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人所须,所以,十六周岁以上十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我们一样正在期待一个走进法庭的机会。

[参考文献]
① 来源于《燕赵晚报》
② 南方网讯

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分析:
一、未成年人自身生理、心理因素。未成年人正处于成长发育期,处于人生观、价值观等各种观念的形成时期,这一年龄阶段的人辨别是非的能力和控制能力较低,易情绪化、盲目从众、好奇心重且具有叛逆性和报复心,容易冲动并不计后果地实施犯罪行为.
二、家庭环境和家庭教育也是促使未成年人犯罪的直接因素之一。据司法实践和有关资料统计表明,放任形、溺爱形、粗暴形、残缺型的家庭容易使孩子产生思想偏差从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此外,现在大部分是独生子女,我们的家庭往往侧重于满足孩子的物资需求、身体健康和学习成绩,而忽视了精神需求和健全人格的培养,家庭教育存在偏差及片面化教育情况较为严重。
三、学校、社会因素。学校和社会更注重孩子的学习成绩,都忽略了对孩子进行法制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忽略了对正确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的培养。缺少健康积极向上、多姿多彩的校园文化,导致一些亚文化的滋生甚至流行。
四、社会不良文化的影响是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由于未成年人处在青春发育期,辨别是非能力差,抵抗不良影响的能力弱,容易受到暴力、色情、凶杀等淫秽书刊、影碟的影响而产生享乐主义、追求刺激等不良思想,甚至模仿并实施犯罪行为。
五、社会环境的影响。游戏厅、歌舞厅、网吧、录像厅按摩场所等不良场所大量涌现,而社会却缺少强有力的监管,特别是对限制未成年人出入上述场所的监督力度不足、措施不到位,对于学校、住宅区等未成年人集中的地方设立上述娱乐场所缺乏科学的规划和管理,缺少针对未成年人特点而设立的的健康娱乐场所.
六、忽视法制教育,导致法律知识匮乏、法制观念淡薄、法制意识薄弱。未成年人不懂得自己的行为的法律意义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和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因而冲动的实施了犯罪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少未成年人被侦查机关讯问后要求回家的情况,未成年人法律知识的匮乏程度令人深忧。
七、家庭和社会对失学、辍学的未成年人缺乏就业渠道,对无业的未成年人缺乏一个有效的监管机制,导致整日无所事事而滋生违法犯罪的发生。
未成年人犯罪对策: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随着《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两高”一系列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地颁布,完善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法律和司法机制,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惩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具有重大法律意义和现实意义。确立了对未成年人犯罪应该本着教育为本、预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学校、家庭、社会必须联动起来,加强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思想道德教育,让他们树立其一个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同时铲除不良场所、不良文化的影响,创造一个健康良好的家庭环境和社会环境和文化精神环境。笔者认为,必须着重抓以下几个环节:
一、正确进行家庭教育,改善问题家庭、加强家庭监管。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的摇篮,父母是孩子的启蒙老师。俗话说上梁不正下梁歪,因此作为长辈要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树立起一个正直、守法的形象。其次要端正家庭教育观、充分发挥家庭的教养功能,纠正片面粗暴的陈旧观念,做到既注重孩子的物质需求又注重精神需求,既关心孩子的身体健康、学习成绩,又关心孩子的人格健全的培养。家庭要加强与学校的沟通联系,互通信息,时刻关注孩子的思想动态和反映,及时纠正孩子不良习惯、行为和思想,防范于未然。
二、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培养四有公民,树立正确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人的有意识行为总是在一定意志支配之下实行的,思想和欲望是犯罪的重要根源,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意义重大。家庭、学校、社会要共同承担起这个责任。家庭要进行经常性教育;学校要改变重智育轻德育轻法制教育、重课堂教学轻社会实践的现象,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电视、报纸等媒体要推出适合未成年人特定的优良作品,弘扬积极健康精神,创造良好的文化氛围。
三、加强法制教育,树立法制观念,培养守法、护法观念。学校要采取活泼有趣、形式多样的活动进行深入浅出的法制教育宣传,通过举办晚会、请司法界、共青团等单位、个人到学校上法制课、开模拟法庭、组织学生到少年劳教所、监狱等场所参观、到法庭旁听接受教育。电视、广播等媒体要密切配合进行法制宣传。一方面为潜在的未成年人犯罪敲响警钟预防犯罪,一方面让未成年人学会自救能力,面对违法犯罪行为时敢于揭露犯罪,同犯罪行为作斗争,提高作案人犯罪成本增加被抓获的风险,从而减少犯罪的发生。
四、加强环境科学规划,铲除不良环境,创造一个健康的社会环境、学校周边环境。城建、国土规划等部门在对游戏厅、歌舞厅、网吧、录像厅按摩场所等在数量上要适当限制,在设置上要科学规划,远离学校和住宅区等未成年人集中的地方,对原设在学校、住宅区周边的上述场所要进行清理、加强管理和监管力度,尽量减少乃至杜绝未成年人出入上述场所。
五、加强对失学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监管力度。以家庭为主,共青团、妇联和社区居委会要加强与家庭的紧密联系,帮助失学未成年人完成义务教育,联合有关组织,经常性、定期组织失学未成年人进行技能配训、推荐就业、开展法制教育,预防犯罪。
六、加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力度,积极探索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新思路。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特点、对策调查研究,尤其要加强犯罪预测和对策研究,既要注重作案人研究也要作好被害人的研究,为决策、立法部门提供依据,及时预防犯罪,挽救未成年人。
七、完善司法机制,积极探索一套打防并举,兼具教育挽救的司法机制,一方面加大打击力度,依法惩治犯罪,遏制未成年人犯罪势头,一方面要将其与成年人犯罪区分开来,区别处罚。如在检察机关内部设立未成年人批捕、审查起诉机构,在法院设立少年法庭;完善未成年人暂缓起诉、不起诉、缓刑、独立监管场所、监外执行、帮教制度等一系列制度。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5年12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
3.《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4.《未成年人保护法》
5.《厦门未成年人犯罪案例选登》厦门湖里区检察院
6. 《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