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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的含义 债是相对法律关系。 债权是请求给付; 债务是当为给付; 标的是给付。 债有相容性,因此一物双卖,两个合同可能都有效。 《合同法解释(二)》第15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债的分类 (一)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意定之债包括合同之债和单独行 为之债;法定之债有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侵权之债、缔约责任之债。 (二)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以移转特定物为标的的债为特定之债,反之为种类之债。 (三)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单一之债,债权人和债务人各为一人;多数人之债,一方为二人以上。多数人之债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四)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简单之债,给付无选择性;选择之债,当事人可择一。单一之债说主体;简单之债讲标的。 (五)主债与从债 从债效力决于主债,个别情况有例外。 (六)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财物之债,可以强制履行;劳务之债,强制履行法律不能。
3.29政法大学2013预热班隋彭生民法(物权)1-15.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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